5月18日,广东首例 “好意同乘”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中国庭审公开网等13家网络平台同步直播,180多万网民在线观看,广东法院“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”就此拉开序幕。
庭审现场
2019年12月1日凌晨,梁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戚某,行驶中撞到路中的石块,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灯柱,发生交通事故,戚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,经交警部门认定,梁某负全责。事故发生后,戚某诉至法院,要求梁某及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。
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梁某驾驶车辆搭乘原告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,属于无偿搭乘,且不存在无证驾驶、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,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。戚某未系安全带,自身存在过错,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,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,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故判令梁某承担50%的责任,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%的责任,戚某自负30%的责任。
一审判决后,戚某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。
庭审当天,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就梁某是否属于好意同乘、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近1个小时辩论。此案将择期宣判。
“好意同乘”也称搭便车,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接受他人“无偿”搭乘请求或主动邀请他人“无偿”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:“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