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,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今年3月1日起,刑法修正案(十一)正式施行,“高空抛物罪”作为刑事犯罪新罪名开始在司法实践中使用。具体来说,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怎样就算情节严重了呢?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。
今年4月,河南90后小伙冷某在北京拆窗收废品时,因为嫌麻烦,他将拆窗剩下的一捆铝合金条从6楼窗口扔下,没砸到人,也没砸坏东西。让他没想到的是,他被北京市平谷区法院以“高空抛物罪”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那么,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呢?
河南31岁的小伙儿冷某,在北京拆窗收废品,他从没想过自己有一天会坐在法院的被告人席上。
审判员:因为什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?
被告人:从楼上面扔了东西下来。
审判员:涉嫌什么罪名?
被告人:高空抛物。
今年4月3日上午,冷某通过朋友介绍前往平谷区平翔东园小区一户6层住宅进行拆除窗户作业。他在法庭上供述说:“当时是我拆窗户,拆完之后,大东西都搬下去的,就剩下最后那一捆压线(铝合金条),我想的是一趟走下去,我往底下看了,没人,我就往底下一扔……然后赶巧了,那女的刚好从楼梯口出来了,当时我也吓一跳,我赶紧喊了她一下,最后她报警了,我就进公安局了。”
报警的白女士的证言显示,事发时,她和丈夫正要外出,走到单元门口,一捆铝合金条落在她的面前,要不是丈夫向门里拉了她一把,后果不堪设想。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,冷某说他也非常后怕。
公诉人:你为什么抛掷这些东西?
被告人:当时就想偷下懒,我正好有工具,这一趟就下去了。
公诉人:你抛掷之前是否确认楼下安全?
被告人:当时我看了两眼,看着是没人的,然后往下一扔,她从楼梯口出来了,当时我也害怕死了。
公诉人通过向法庭出示证据说明冷某这个所谓“偷懒”的举动,危险性有多大。“案发当时,从被告人操作的位置看,其所在位置是6层楼的高度,距离地面十几米,被告人所抛掷的物品重量达3.39公斤。”
公诉人强调,当天是周六,是休息日,10点是居民出入的高峰期,单元门口是居民出入的必经通道,从十几米的高度抛下重达3.39公斤的铝合金制品,冲击力大,杀伤力大,极易造成人身伤害。冷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足以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,应以“高空抛物罪”追究他的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,辩护人建议法院从轻处罚,对冷某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。
辩护人说: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很小,‘高空抛物罪’属于2021年3月1日新补充的罪名,到现在两个多月的时间,如果不是专业的法律人,几乎都不知道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属于犯罪,被告人以前没有前科劣迹,被告这种高空抛物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。”
公诉人反驳强调,冷某作为从事专业拆除窗户人员,在安全方面有更高的注意义务,对高空抛物的危险性是明知的。建议法院对冷某适用缓刑,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。
北京平谷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孙国立介绍:“被告人冷某从高层建筑抛掷物品既是不文明的行为,同时也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,情节严重,触犯了刑律,应予惩处。根据冷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适用缓刑,不至再危害社会,故我院对其依法宣告缓刑。我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,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”
法官提示,高空抛物、坠物行为,危害极大,防不胜防,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。
“随手一抛,不只是不文明,也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。小区物业等管理单位应对高层建筑定期巡查,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教育。如果遇到高空抛物行为的不法侵害,应当立即报警,寻找目击证人,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”孙国立说。